索 引 號 | FZ09100-3000-2024-00191 | 文號 | 連政〔2024〕164號 |
發(fā)布機構 | 連江縣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12-30 |
標題 | 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內容概述 | 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
索 引 號 | FZ09100-3000-2024-00191 | ||
文號 | 連政〔2024〕164號 | ||
發(fā)布機構 | 連江縣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12-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題 | 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 ||
內容概述 | 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
為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的存量房交易,包括單元住宅(成套住宅)、儲存間(單獨計價)、自建獨立住宅(自建房)、商業(yè)店面(鋪)、寫字(辦公)樓、別墅、車庫、車位等類型的存量房銷售、贈與、繼承、交換、更名等。
二、發(fā)生存量房交易的雙方,依法均負有納稅義務,應當按照規(guī)定依法如實申報繳納有關稅費。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開發(fā)的存量房交易計稅評估系統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價值依法計算交易雙方應繳納稅費。
三、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就其應稅行為以計稅評估價值計算征收相關稅費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四、存量房交易計稅評估系統中的計稅評估基準價格實行動態(tài)管理,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政策,根據市場波動適時進行調整。縣稅務局、發(fā)改局、住建局、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的稅收管理。
五、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存量房交易的具體時間以在連江縣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登記時的收件時間為準。本通告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國家稅務總局連江縣稅務局負責解釋。
連江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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